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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第二十九 合食禁第十一(第3页)

又云∶枇杷子不可合食炙肉热面,令人发黄。

又云∶荠不可与面同食之,令人闷。

又云∶鹑肉不可共猪肉食之。

《崔禹食锡食经》云∶食大豆屑后,啖猪肉,损人气。

又云∶胡麻不可合食并蒜,令疾血脉。

又云∶兰鬲草勿合鹿肪食,令人阴痿。

又云∶鹰勿合生海鼠食,令肠中冷,阴不起。

又云∶李实不可合牛苏食之,王鳖子。

又云∶葵不可合蕨菜食,生蛔虫。若觉合食者,取鬼花煮汁,饮一二升即消去。(鬼花者,八月九月梨花耳。采以为非常之备也。)《马琬食经》云∶猪肉合葵菜食之,夺人气。

《食经》云∶鹿并煮,食之杀人。

《朱思简食经》云∶鲫鱼合鹿肉生食之,筋急嗔怒。

《养生要集》云∶凡饮食相和失味者,虽云无损,不如不犯。膳有熊白,不宜以鱼羹送之,失味。

有膳鱼脍,不宜食鸡肉羹送之,失味。

芥子酱合鱼脍食之,失味。

炙肉汁着浆清食之,有臊气,失味。

捣蒜齑不宜着椒食之,苦失味。

青州枣合白蜜食之,失味,戟人咽喉。

酢浆粥和酪食之,失味。

酢枣食饮酒之,失味。

食乳麋以鱼送之,失味。

膳有鱼脍,不宜以兔羹送之,失味。

膳有乳麋,不宜以鱼肉送之,失味。

蒜荠合芥子酱食之,失味。

大豆合小豆食之,失味。

菘子合芜荑食之,失味。

大豆合小麦食之,失味。

小芥合荷食之,失味。

芸苔合大芥食之,失味。

韭薤合食之,失味。

大芥合水苏食之,失味。

蓼合小芥食之,失味。

膳有糯食酢及酢菹食之,失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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